站长之家(ChinaZ.com) 8月4日 消息:今日,知名站长卢松松发帖称,收到了北京互联网的法院传票,因其博客上有 2 条 2014 年的用户评论构成侵权,遭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索赔 6000 元。
据站长之家了解,此次卢松松博客上存在侵权争议的用户评论内容实际上是来自知乎。评论用户将知乎内容拆分成多条信息发布到卢松松博客上,这种情况很容易让评论审核人员忽略内容著作权的问题。
而且评论内容是在 2014 年发布,早期互联网著作权问题更是没能引起站长朋友们的重视,对评论内容的审核重心也不会在著作权上,更多是违规信息、垃圾评论信息的处理。
虽然侵权评论内容的发布时间节点是 2014 年,而原告获得著作权的转让协议时间是 2020 年 4 月,但是原告仍然可以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线上立案。
状告对象据猜测应该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方式,检索可能存在的侵权公司或者个人,再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线上批量立案。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此次事件的原告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注册资本 10 万。自身风险信息显示有 80 条开庭公告,案由均为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
除了一些小站长,包括搜狐、猫扑、虎扑、 360 等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均在今年成为被告。
近年来,互联网法院降低了起诉侵权案件的成本,所以就有一些公司盯上了“版权碰瓷”的生意。以卢松松案件为例,原告索赔 6000 元,诉讼费用只要 900 元,这样批量起诉自然能从中获得可观的收益。
而对于这一事件,最让站长感到意外的是:
评论为什么也有版权?
首先,大家要清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可登记作品版权: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以“微博抄袭”为例,此前一些网站编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抄袭他人微博内容被认定为侵权。虽然微博只有 140 字,但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内容,例如微小说显然属于作品范畴。因此在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之内,无论对其“抄袭”或是“改编”都涉嫌构成侵权。
可见,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护作品的文字数量做出限制性规定。一些评论内容只要具有作者的独创性思维表达,而且这种表达是“有形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应该享有版权可登记著作权。
因此,为了避免网站出现类似此次事件的侵权问题,站长之家建议大家在日常网站运营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评论区审核,主动规避字数较长的评论。
2.评论区实施实名制认证。
3.评论内容应当规避独创性内容。
4.如果被起诉侵权,那么就积极出庭应诉。被告如果不出庭,法院只能根据原告的证据证词进行判断,被告就会被当做同意或者默认来处理,其结果反而对被告不利。
本文转自:https://www.chinaz.com/2020/0804/1166860.shtml